出境入境誠實申報
第1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 一、一定金額:指新台幣五十萬元(含等值外幣)。 二、通貨交易:單筆現金收或付(在會計處理上,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)或換鈔交易。 第3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,並將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、電話、交易帳戶號碼、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。 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,可免確認身分,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。 二、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,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,並將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、電話、交易帳戶號碼、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。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有價證券,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。 本辦法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,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、寶石及白金。 第 3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,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(班)次攜帶下列物品,應依第四條規定向海關申報;海關受理申報後,應依第五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: 一、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、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。 二、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。 三、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。 四、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。 五、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,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。 國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程序會議致詞稿 (金管會)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策略藍圖 (金管會) 產業風險評估簡介 (金管會) 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問答集(金管會)
修正發布「記帳士暨記報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」 (連結至財政部) 洗錢防制新聞 (連結至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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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製作風險評估報告。
洗錢防制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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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 106-04-12 12:00:44 更新日期 108-05-06 16:56:12
修正發布「記帳士暨記報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」 (連結至財政部) 洗錢防制新聞 (連結至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)
第 4 條
最新~FATF於本(109)年12月18日公告將巴哈馬(TheBahamas)自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移除
88kb】 洗錢防制處
59kb】 07-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【2266
第7條及資恐防制法第7條執行事務之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 或人員查詢,具有執行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相關事務經驗。 2